【牢记委托 忠诚责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例》第十三章设备财务管理
时间:2022-05-18 09:01:22 来源:本站 点击:12062次
本文核心关键词:
第十三章设备财务管理
第一节的基本要求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贯穿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全过程。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坚持预防政策,定期分析安全工作情况,发现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制定和改进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民防空、物质防空、技术防空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巩固工作责任,确保各项制度和措施的实施。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增强警察的安全意识,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理团队内部问题,积极消除安全风险。加强安全培训,确保警察熟练使用警察武器装备,规范交通工具的使用,正确处理各种情况和问题,不断提高自我保护和预防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情况、任务和环境变化的需要,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和设施,加强定期的安全防范工作,进行内部日常安全检查,严格防止重大安全事故。
第一百六十五条 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及时报告,查明原因,正确处理,实事求是,依照法律、法规。避重就轻、弄虚作假、不及时报告或者隐瞒的,依照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一百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社会、舆论等方式,建立维护公安警察执法权威的工作委员会,实行党委(党组)统一领导、监察部门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自责任的工作机制,及时查处侵犯公安警察执法权威的行为,为公安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节 执法安全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公区、办案区应当建立必要的安全技术预防系统,主要出入口、窗口单位服务区应当配备安全检查和视频监控设备,办案区应当配备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确保设备的完整性和正常使用。办案区的声像监控数据应当保存不少于90天,其他区域的声像监控数据应当保存不少于30天。办案区声像监控数据保存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开展办案活动,加强安全意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责任,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评估安全风险,制定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
第一百七十条 上级应当明确安全要求,并采取安全措施。执行任务的公安警察应当提高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保持高度警惕,确保自身和工作对象的安全。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安民警在执行询问、讯问、护送、监护等任务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防止犯罪嫌疑人袭击警察、逃跑、监狱、自伤、自残、自杀等案件(事件)。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民警执法执勤时,应当按照规定携带设备,规范执法记录仪等设备的使用。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安民警在开展公安检查、现场检查等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和操作程序,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安民警因工作需要在道路上拦截、检查车辆时,应当选择安全、不妨碍交通的地方,设置安全防护设备。必要时,应设置减速区、检查区和处置区,并使用阻车装置。
第三节 安全管理警用武器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支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安全管理措施,严格落实工作职责。公安机关应当成立公务*支管理委员会,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定期咨询判断机制,加强对公务*支管理的检查和监督。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安机关必须严格公安民警配*标准条件,规范申报审批程序,加强年度审验把关,实行人员动态管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配*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库(室、柜),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分离、双锁储存制度,加强视频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检查,确保公务*的安全储存。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及其配*单位应当定期检测*支弹药,严禁使用超寿命、报废*支、过期弹药,加强*支弹药的日常维护,尽量降低*支弹药故障率。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配*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收集、归还审批、登记制度,认真检查*支证书、*支证书等信息,确保公务*支交接的安全。
第一百八十条 公安机关及其配*单位应当加强对*支管理用户的日常教育、培训、管理监督、思想和心理状况的调查不适合配*的公安民警应当及时暂停或者取消配*资格,收回持*证件,确保公务用*安全。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安警察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警察武器,确保依法履行职责,有效维护群众和自身安全,坚决防止警察武器被盗、抢劫、丢失、滥用或者发生其他事故。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安警察使用警察武器,应当以有效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组织公安民警进行实弹射击训练,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一)合理选择和设置射击场地;(二)加强现场安全检查,配备专职安全人员,严格组织射击区安全警戒和观察;(三)加强*支弹药技术检测,防止*支故障和弹药故障;(四)实弹射击训练时佩戴个人安全防护设备;(五)训练结束后,组织*支检查,彻底检查*支和剩余弹药,防止*支和弹药丢失,调查安全隐患。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安民警管理使用*支的,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一)上班或者执行任务后,必须严格检查*支,下班或者完成任务后必须及时交回,并由*管员检查。(二)工作期间因私人外出的,必须交回*支,并由*管员检查。(三)依法使用*支时,必须严格检查*支。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维护公务车辆,确保车辆状况良好。符合报废标准的车辆应当及时报废,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不得从事警察活动。
第一百八十七条 警察驾驶警车时,除工作需要外,还应当按照规定穿警服,持有机动车(电子)驾驶证、机动车(电子)驾驶证和人民警察执照。实习期间的警察不得驾驶警车。警察驾驶或者乘坐警察摩托车时,应当戴警察头盔。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警用车辆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一)载人不得超过批准人数;(二)载体应当符合批准的载体质量,严禁超载;(三)载体的长度、宽度、高度不得违反载体要求;(四)不得混合货物;(五)不得违反有关安全规定,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驾驶警车的公安民警进行培训,加强交通安全教育。第五节 火灾事故预防
第一百九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消防安全防范,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完善消防设施,配备消防设备,落实消防责任,坚决防止火灾事故。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易燃易爆材料、设备、设备的管理,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储存场所前必须收集火灾。严禁在计算机房、仓库、车场、档案馆等重要场所吸烟。
第一百九十二条 在礼堂、剧院、大型会议场所等重要防火部位组织集体活动的,应当安排人员在应急疏散通道值班指导,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事故发生。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重点消防单位和重要消防场所应当制定消防计划,落实消防责任,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习。第六节 爆炸事故预防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遵守弹药、炸药、油、气、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防止爆炸事故。
第一百九十五条 爆炸物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特殊仓库的性质和类别,由专人管理,建立检查登记制度。储存量不得超过安全容量。仓库区域配备监控防爆设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区域。
第一百九十六条 组织爆炸物运输,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1)正确选择运输工具和装卸地点和方式;(2)正确选择运输路线,避免繁忙的交通路段和人口密集地区;(3)正确选择机会,避免人员和车辆流动高峰;(4)正确装载爆炸物,满足安全运输要求;(5)严格警告,专人护送。
第一百九十七条 组织实施民用爆炸物、烟花爆竹、废炮(炸)炸弹等爆炸物的销毁,科学划定作业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维护作业现场秩序,严格遵守下列安全规定:(1)未经授权不得改变计划和计划;(2)不得由非专业机构组织实施;(3)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参与;(4)不得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地方或场地工作;(5)不得在高温、雷雨、大风等不良天气条件下工作;(6)不得违反操作规程冒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