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学习 第十二章装备财务管理
时间:2022-04-08 22:40:17 来源:蓝安度科技(www.learndo.com.cn) 点击:10433次
本文核心关键词: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第十二章装备财务管理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已经2021年4月9日第6次公安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赵克志
2021年10月28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仪 式
第三章 内部关系
第四章 警容风纪
第五章 警察礼节
第六章 日常制度
第七章 内务设置
第八章 办公秩序
第九章 接待群众
第十章 值班备勤
第十一章 应急处突
第十二章 装备财务管理
第十三章 安全防范
第十四章 健康保护
第十五章 警旗 警徽 警歌 警察节
第十六章 阅 警
第十七章 附 则
公安机关装备管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整体规划、标准配备、权责相应、规范管理的原则。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装备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存储保管和督察、审计等制度。
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建设装备存储保管场所、完善配套设施,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服务窗口等场所配备的装备品种、数量和方式,应当符合装备使用安全和环境要求。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开展执法执勤装备检查、校验、测试、标定等工作,确保性能良好。监督检查重点是指挥通信、刑事技术、侦查技术、警械武器、交通工具、防护等装备。
公安机关发生重大装备事故的,应当迅速开展实地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出具鉴定报告,并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赠送、转借、出租、变卖、私存装备。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预算财务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规范财务行为,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决算及相关预算财务报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财务分析报告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下级机关财务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开展会计工作,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会计账簿的真实、完整。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其他经济活动等财经管理情况组织实施审计。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