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建立防火防爆一般要求、主要措施、等级划分、消防设施等程序,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防火、防爆安全管理
3.职责3.1安全环保部负责日常监督。
3.2具体实施各部门、车间。
4.工作程序4.1一般要求:
4.1.1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和生产、维护、施工的需要,经用户申请,安全环保部登记批准划定固定火灾区,固定火灾区外为禁火区。
4.1.2禁止产生明火的机动车辆进入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如易燃易爆物质储罐,进入时必须佩戴阻火器。
4.1.3禁止使用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和衣服,如汽油、苯等。
4.1.4易燃易爆物品应存放在指定的安全场所。现场禁止堆放油布、油棉纱或其他易燃物品。现场生产用油的储存量一般不得超过48小时。
4.1.5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搬运危险品或铁制品时,不得抛掷、拖拉或滚动。
4.1.6在易燃易爆物质(残留物、残留物和余气)的设备、管道和容器上工作时,禁止使用铁工具、铜和其他不产生火花的工具。如果必须使用铁工具,应在工具接触表面涂上黄油或其他安全措施。
4.1.7A、B生产中使用的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材料,防止可燃液体渗入保温层。禁止使用易燃和可燃材料进行高温设备和管道保温。
4.1.8必须加强火源管理。工厂内的所有火灾工作,如焊接、切割、炼火等,都必须认真执行《动火作业安全制度》的规定。
4.1.9为防止可燃易燃物与高温物体接触或接近,禁止高温工件带入防火防爆区,衣物和可燃易燃物品不得在高温设备和管道上烘烤。
4.1.10避雷装置必须安装在危险物品仓库、气柜、主配电设备、高层建筑和高层设备上,每年雨季前必须检查试验一次。避雷装置单独设置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如果与电气设备共用,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管道法兰之间的电阻不得大于0.3欧姆。
4.1.11未经工厂批准,不得随意搭建临时工棚等建筑。
4.1.12所有设备、管道、阀门、仪器和部件必须有合格证并按要求使用。禁止使用规格型号不明的材料。禁止擅自使用。
4.1.13设备管道使用前,必须按规定对外观、尺寸、焊接或其他可疑焊缝进行检查,并进行耐压试验或气密试验。安全装置和附件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定期检查压力容器的外观、内部和无损坏。严格执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督规程》。
4.1.14一切设备、管道和钢瓶等应按规定的颜色进行涂色。
4.1.15根据工艺流程的具体特点,设置必要的事故信号、声光报警器和事故停车联锁装置。
4.1.16厂房、建筑物、构筑物应符合本地区的抗震烈度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加固。
4.1.17消防机构必须健全,消防设备的设置必须按规定齐全。未经许可(非火灾情况),不得使用工厂内的所有消防设施或设备。消防道路必须保持畅通,道路占用必须经安全队和安全环境部批准。
4.1.20公司所有职工必须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掌握灭火知识,并会正确使用各种消防器材。
4.1.21禁止用氧气代替空气对设备和管道进行充压、保压、试压、更换或清洗。禁止擅自向缺氧设备、管道、地下等场所输送氧气。
4.2主要防火防爆措施。
4.2.1防爆泄压。
4.2.1.1定期检查和测厚设备。
4.2.1.2止回阀等安全措施应安装在高低压系统之间。在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过程和设备中,应安装必要的自动监测仪器、自动调节报警装置、自动和手动压力排放设施。
4.2.1.3所有排气管均应引至室外,高出厂房建筑物和结构2米以上。露天设备区的排气管应高于附近操作的*高设备2米以上。
4.2.1.4可燃气体排气管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应采取措施向管道中添加氮气或蒸汽,并设置良好的静电接地设施。排气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4.2.1.5安全阀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按照安全阀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
4.2.1.6爆破板应安装有突然超压或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设备。如果安装导爆筒,应朝向安全方向。
4.2.1.7所有配备催化剂的高温设备必须在打开前进行压缩和冷却。(催化剂需要惰化,应惰化)
4.2.1.8压缩气瓶的充装、使用、储存和运输严格遵守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6号的规定。
4.2.2控温控压。
4.2.2.1温度和压力必须严格控制,不得超温或超压。必须定期检查温度计、压力表和仪表装置,以加强维护,以确保灵敏度和准确性。重要的设备和部件应配备自动调节和温度。压力声光报警装置。
4.2.3防止氧含量过高。
4.2.3.1氧气与可燃气体的混合是火灾爆炸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化学工艺各环节的氧含量必须仔细分析。不得超过规定。
4.2.3.2维修前,管道系统和设备必须更换可燃气体;维修后,通过易燃气体前必须更换空气。安装必要的氧含量报警器和事故联锁装置的安全设施。
4.2.4防火措施。
4.2.4.1各设备进出口管道应设置切断阀或安全水封。主要设备应设置单独的空管。
4.2.4.2氧气、空气、氮气、可燃气体或液体不得直接连接。必须设置止回阀、安全水封或安装两关一开阀(两阀之间设置排气阀),或添加盲板或拆除管道。
4.2.4.3易燃易爆材料设备、管道系统、惰性气体置换设施。惰性气体可与灭火设施共用。
4.2.5防静电放电。
4.2.5.1以下设备和管道应配备导静电接地装置。
4.2.5.1.1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设备和管道的生产、储存、运输和装卸;
4.2.5.1.2空气分离装置冷却器及箱内设备管道;
4.2.5.1.3用于空气干燥、混合和输送易燃粉末或颗粒塑料、树脂和其他易产生静电的固体材料的设备和管道;
4.2.5.1.4金属附近配置在绝缘管道上,地面绝缘的金属和导体应专门接地。
4.2.5.1.5装油或安装其他易燃液体时,禁止进行取样和检测,装料完成后,静止1~2分钟后进行检测或取样。
4.2.5.1.6禁止喷蒸汽加热易燃液体。
4.2.5.1.7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进行液体移动。
4.2.5.1.8在容易产生静电的危险场所,应设置除人体静电外的设施,如接地扶手、接地门把手、装卸站台的接地金属棒等。
4.2.5.1.9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质的流速应控制在安全流速以下。
4.2.5.1.10禁止在易产生静电和易燃气体的危险场所穿尼龙等化纤衣服。
4.2.6贮运设施
4.2.6.1液位计、呼吸阀、消防泡沫管*应设置易燃液体储罐。如无呼吸阀,应设置带阻火器的排气管。
4.2.6.2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38℃易燃液体常压储罐应设置冷却等安全设施。闪点低于28℃,而沸点在38℃至85℃地上易燃液体储罐应设置冷却喷淋等设施。
4.2.6.3气体储罐应配备安全阀、压力计、液位计和温度计,无绝缘措施时应设置冷却喷淋设施。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应安装在液氨储罐上。
4.2.6.4储存易燃易爆液体的设备应配备高低限位报警器和自动调节装置。塑料容器严禁装有易燃易燃液体。
4.2.7物料排放。
4.2.7.1含有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污水必须回收或处理后才能通过水封排入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
4.2.7.2几种容易引起火灾或爆炸的化学反应污水不得直接混入下水道。含油(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体)污水应设置油分离器或污油回收设施。
4.2.7.3严格规划设备维护制度和验收程序,确保设备维护质量,确保设备、管道和阀门不泄漏。加强检查,及时消除泄漏。
4.3防火防爆等级划分。
4.3.1厂房防火防爆等级应严格按照石化企业防火防爆标准设计。
4.3.2新项目电气设备的选择应严格按照危险场所防火防爆等级的规定执行。防火防爆厂房使用的非防火防爆电气设备应在短时间内逐步更换。
4.3.3易燃易爆场所电气设备的布置安装(包括临时电气设备)按照《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定》和《爆炸环境电气设备通用要求》执行。
4.4消防设施。
4.4.1公司的消防设施应根据相关单位的规模、火灾风险和消防合作条件综合考虑。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靠近路边;间距和保护半径不得超过120米;消防给水压力应满足*大用水量,水*射程不得小于15米。消火栓间距不得超过60米。地下消火栓应有明显的标志。
4.4.2除全厂消防设施外,还应在生产装置、变配电站、仓库等场所设置一定数量的小型灭火机和简易灭火设备,如砂、灭火毯等。
4.4.3小型灭火机的类型和数量应根据场所的火灾风险、占地面积和消防设施考虑。
4.4.4必须加强消防设备的维护和管理。消防设备应放置在明显方便的地方。灭火器应干燥,远离热源,无高温辐射、阳光、温度适宜、化学侵蚀,周围无障碍物。
4.4.5严格执行消防设备管理制度,即固定人员维护、固定储存、定期检查,并列为交接内容,确保消防设备始终处于良好有效的状态。使用或失效的灭火设备应及时充电或更换,空瓶不得放置在生产施工现场,不得与实瓶混合。
5 附则5.1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制度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法规履行。
5.2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环保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