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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内务条令」2021*新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十二章装备财务管理、第十三章安全防范

时间:2022-04-03 14:25:18 来源: 点击:10437次

本文核心关键词: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本文摘自洞口公安学习2021*新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第十二章装备财务管理、第十三章安全防范内容,读者可以通过以下内容了解相关*新学习知识。

第十二章 装备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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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装备管理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装备管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遵循整体规划、标准配备、权责相应、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装备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存储保管和督察、审计等制度。

第一百五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规定建设装备存储保管场所、完善配套设施,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服务窗口等场所配备的装备品种、数量和方式,应当符合装备使用安全和环境要求。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开展执法执勤装备检查、校验、测试、标定等工作,确保性能良好。监督检查重点是指挥通信、刑事技术、侦查技术、警械武器、交通工具、防护等装备。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执法执勤装备使用培训。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应急装备管理,建立应急装备保障机制,制订应急装备保障预案,按规定开展应急装备管理工作。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发生重大装备事故的,应当迅速开展实地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出具鉴定报告,并及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一百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赠送、转借、出租、变卖、私存装备。

第二节 预算财务管理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预算财务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规范财务行为,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决算及相关预算财务报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财务分析报告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下级机关财务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开展会计工作,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会计账簿的真实、完整。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其他经济活动等财经管理情况组织实施审计。

第一百六十条 公安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章 安全防范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并贯穿于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全过程。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定期分析安全工作形势,查找不安全因素和隐患,制定和改进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并根据职责分工,压实工作责任,保证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增强公安民警的安全防范意识,及时发现并正确处理队伍内部问题,积极消除安全隐患。强化安全训练,确保公安民警熟练使用警械武器装备,规范使用交通工具,正确处理各类情况和问题,不断提高自我防护、预防安全事故的能力。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形势任务和环境变化需要,配备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加强经常性安全防范工作,开展内部日常安全防范检查,严防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第一百六十五条 发生安全事故应当如实及时上报,查明原因,正确处理,做到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对避重就轻、弄虚作假、不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不报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第一百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实行党委(党组)统一领导、督察部门牵头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通过法律、行政、经济、社会、舆论等途径,依法及时查处侵犯公安民警执法权威的行为,为公安民警依法履职创造良好环境。

第二节 执法执勤安全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公区、办案区应当建设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主要出入口、窗口单位服务区应当配备安检和视频监控设备,办案区应当配备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并保证设备完好、正常使用。办案区的声像监控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九十日,其他区域的声像监控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三十日。对办案区声像监控资料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在办案区开展办案活动,强化安全意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和责任,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处置暴力恐怖案(事)件或者执行拘留、抓捕等任务时,应当评估安全风险,制订预案方案,周密组织实施,*大限度地避免造成人员伤亡。

第一百七十条 上级对下级布置任务时,应当明确安全要求,并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执行任务的公安民警应当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保持高度警惕,确保自身和工作对象安全。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安民警执行询问、讯问、押解、看管等任务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防止发生违法犯罪嫌疑人袭警、脱逃、暴狱和自伤、自残、自杀等案(事)件。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民警执法执勤时应当按规定携带装备,并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安民警开展治安检查、现场勘验等工作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及操作规程,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件)。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安民警因工作需要在道路上拦截、检查车辆时,应当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设置安全防护设备。必要时,设置减速区、检查区、处置区,并使用阻车装置。

第三节 警械武器管理使用安全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管理制度,认真执行安全管理措施,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公安机关应当组建公务用*管理委员会,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定期会商研判机制,加强公务用*管理工作检查监督。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安机关必须严格公安民警配*标准条件,规范申报审批程序,加强年度审验把关,实行人员动态管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单位应当按要求设置*弹库(室、柜),严格落实24小时值守、*弹分离、双人双锁保管等制度,加强对视频监控等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检查,确保公务用*存放安全。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单位应当定期对*支弹药进行检测,严禁使用超寿命、待报废*支和过期弹药,并加强对*支弹药的日常维护保养,*大限度降低*支弹药故障率。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及其所属配*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弹领取、交还审批、登记等制度,认真查验持*证、*证等信息,确保公务用*交接安全。

第一百八十条 公安机关及所属配*单位应当加强对*支管理使用人员的日常教育培训、管理监督和思想、心理状况排查,对出现不适宜配*情形的公安民警应当及时暂停或者取消其配*资格,收回持*证件,确保公务用*使用安全。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安民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警械武器,确保依法履职尽责,有效维护群众和自身安全,坚决防止警械武器被盗、被抢、丢失、滥用或者发生其他事故。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安民警使用警械武器,应当以有效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组织公安民警进行实弹射击训练,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合理选择和设置射击场地;

(二)加强现场安全检查,配备专职安全人员,严密组织射击区域安全警戒和观察;

(三)加强*支弹药的技术检测,防止*支故障和弹药失效;

(四)实弹射击训练时佩戴个人安全防护器材;

(五)训练结束后统一组织验*,彻底清查*支和剩余弹药,防止*支、弹药丢失,排查安全隐患。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安民警管理使用*支的,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上班或者执行任务领用*支后必须严格验*,下班或者完成任务后必须及时交回并由*管员验*收回;

(二)工作期间因私外出的,所携带*支必须交回并由*管员验*收回;

(三)在依法依规使用*支的情形下,应当准确判定目标,规范操作动作,防止误判或者误伤他人;

(四)严禁私存、私带、私借*支弹药;

(五)严禁持*打闹或者*口对人;

(六)严禁摆弄*支或者随意动用他人*支;

(七)严禁持*打猎、擅自打靶或者安排他人打靶。

第四节 交通事故防范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交通安全事故防范和监督管理。除执行紧急任务外,公安民警驾驶车辆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公务车辆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车况良好。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应当及时报废,不得使用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从事警务活动。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安民警驾驶警车时,除工作需要外,应当按照规定穿着警服,持有机动车(电子)行驶证、机动车(电子)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驾驶实习期内的公安民警不得驾驶警车。公安民警驾驶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车时,应当戴警用头盔。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安机关警用车辆乘载,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

(二)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

(三)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四)不得人货混载;

(五)不得违反有关安全规定,载运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驾驶警车的公安民警开展培训,加强交通安全教育。

第五节 火灾事故防范

第一百九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消防安全防范工作,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完善消防设施,配齐消防器材,落实消防责任,坚决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易燃、易爆物资和装备、器材管理,进入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前必须收缴火种。计算机机房、库房、车场、档案室等重要场所严禁烟火。

第一百九十二条 在礼堂、剧院、大型会议场所等重要防火部位组织集体活动的,应当在应急疏散通道安排人员值守引导,维护现场秩序,防止发生意外。

第一百九十三条 重点防火单位和重要防火场所应当制订消防预案,落实消防责任,定期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第六节 爆炸事故防范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遵守弹药、炸药、油料、燃气、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发生爆炸事故。

第一百九十五条 爆炸物品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性质、类别将爆炸物品分别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由专人管理,建立检查、登记制度。存放数量不得超过安全容量。在库区配备监控、防爆设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

第一百九十六条 组织爆炸物品运输,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 一)正确选择运载工具和装卸载地点与方式;

(二)正确选择运输路线,避开交通繁忙路段和人口稠密地区;

(三)正确选择通过时机,避开人员、车辆流动高峰期;

(四)正确装载爆炸物品,符合安全运输要求;

(五)严密警戒,专人押运。

第一百九十七条 组织实施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废旧炮(炸)弹等爆炸物品销毁,应当科学划定作业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维护作业现场秩序,并严格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不得擅自变更计划、方案;

(二)不得由非专业机构组织实施;

(三)不得让未经培训的人员参与;

(四)不得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场所或者场地作业;

(五)不得在高温、雷雨、大风等不良天气条件下作业;(六)不得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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